長期以來,很多人抱著“生態破壞、環境污染,受損失的未必是我”這一心態,認為“保護環境與我無關”,從而把保護環境、保護生態不當一回事,對生態破壞無動于衷,對環境污染熟視無睹,任由身邊的壞境惡化,最后身處“垃圾圍村”、“垃圾圍城”之中,飽受“溫室效應”、“霧霾”等生態報復,自食破壞環境的惡果。中科院副院長丁仲禮在談減排問題時曾說到,這是人類拯救人類的問題,同拯救地球沒有任何關系。地球溫度、二氧化碳的濃度曾比現在高出十幾倍,地球就是這么演化過來的,毀滅的只是物種,只是人類。同樣,保護生態也只是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空間,保護人類自己而已。
生態環境與人類的關系無須贅言,雖然有時候破壞生態環境產生的影響,并不是即刻而猛烈地施加在每一個人的身上,但我們每個人最終都難逃其害。事不關己的態度肯定是大錯特錯的,靠山吃山,山有竭時;靠水吃水,水有涸時;環境毀了,受罪的最終還是人類自身。在這方面,我們也曾有過一些教訓,如因養殖污染,造成紅樹大量死亡,東寨港內紅樹林生態系統趨于崩潰,進而造成海濱和近海生態環境惡化、赤潮災害日趨嚴重、海洋國土侵蝕、臺風暴潮經濟損失急增等等。痛定思痛,我們再也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壞后保護”的老路子了。
然而,要讓百姓從認識到保護生態的重要性,到自覺保護生態環境,其路漫漫,任重而道遠。人群中難免有一些目光短淺之人、自私自利之人,只顧今天不顧明天,只管自己不管他人和子孫后代,對這種人除了要曉之以理,更要動之以法。既要通過宣傳教育讓公眾樹立環保意識,更要善于通過法制護航生態建設。在法制方面,海南先后頒布了74項生態文明建設相關的法規和規章,初步形成了以《環境保護法》為核心,以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補充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體系,值得稱道。也正得益于此,近些年來,海南將生態建設納入干部考核體系,并取消中部生態核心區市縣的GDP考核等等,在生態保護方面取得了可圈可點的成績。
但要讓更多的百姓自發保護生態環境,除了曉之以理、動之以法,更要誘之以利。這既有利在千秋、利在長遠的大利,也有利在眼前、利在個人的小利。如中部山區生態補償機制就讓一些百姓領到了森林生態保護基金,實實在在地從生態保護中獲利;如東寨港紅樹林退養還林,搞起了旅游開發,也讓當地百姓吃上了生態旅游飯,實實在在地享受到了生態保護帶來的綠色紅利等等,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要讓百姓更加堅定保護生態環境的決心,就要在跟百姓算好生態賬、社會賬、民生賬的同時,也算一算經濟賬,讓百姓深刻感受到環境變化帶來的益處,分享生態保護的成果。而反過來,這些綠色紅利,無疑又將為我省的生態文明建設凝聚人心、增添動力。也只有讓百姓在保護生態環境中切實受益,百姓才會更加自覺地保護海南的綠水青山和碧海藍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