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晚11時許,邳州110指揮中心接群眾報警“有輛大貨車司機偷竊南京路上的月季花”,110立即指令車輻山派出所和車輻山公安檢查站:“貨車現已進入車輻山轄區,請設關卡攔截”。
接警后車輻山公安檢查站民警高度重視,立即上路盤查堵控,20分鐘后,在車輻山環島附近發現可疑車輛,并將其攔停檢查。經查發現,大貨車車廂內藏匿的,正是南京路上被盜花樹。

經進一步審查,違法行為人張某,系豐縣孫樓鎮人。當天晚上開車從臨沂回豐縣時,途經邳州市南京路,發現道路兩側月季花樹很是好看,遂產生占為己有之心。正逢天色已晚,路上行人較少,便停車偷拔兩棵花樹放在車廂內逃走。結果被抓個正著!在民警的教育批評下,張某承認了自己因為一時貪心,偷盜公共花木的犯罪事實。
目前,違法行為人劉某已被邳州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并處罰現金500元。
以案引法
《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壞城市樹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樹木的;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傷或者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